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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网关于哈尔滨假手环诈骗案的法律分析

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9-23 10:10:41


近日,据新闻媒体报道,深圳警方近日捣破一个位于东北黑龙江哈尔滨的特大诈骗集团,该团伙为实施诈骗,以之前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据点,假冒华为公司名义,免费赠送华为手环和平衡车,将成本仅为几元的塑料手环模型,当成千元的“礼品”,以快递到付29元的形式实施诈骗,全国近200万人受骗,涉案金额高达8000余万元。 
 
深圳刑事律师网认为,根据目前新闻报道,该犯罪团伙假冒华为公司名义,免费赠送华为手环和平衡车,将成本仅为几元的塑料手环模型,当成千元的“礼品”,以快递到付29元的形式实施诈骗,具备疑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们钱财的诈骗罪犯罪特证,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下面深圳刑事律师网就介绍一下诈骗罪的相关知识:
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深圳警方将犯罪团伙押解回深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如何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深圳区域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深圳区域内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四、该犯罪团伙如何判刑?
因为新闻报道的信息有限,我们也没有看到相关案卷信息,所以无法判断。不过诈骗犯罪属于数额犯,诈骗的金额与其判刑时间有直接关系,同时这种团伙犯罪,一般都会区分主成犯。主犯要对全部的犯罪金额承担。如果这个团伙下设几个部门,则部门负责人要对整个部门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业务员,那只对自己参与的诈骗事实承担责任。

五、本案犯罪团伙关押在哪里?家属能不能会见?
一般来说,是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看守所,本案办案机关为龙岗公安分局,因此,应当是关押在龙岗区看守所。龙岗区看守所的地址:深圳龙岗区横岗黄阁坑看守所路,如需前往,可导航看守所路。
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关押的,家属是不是能会见的,只有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五、本案后面的程序流程是怎么样的?
本案目前是刑事拘留阶段,在第25天-30天左右本案将由公安机关预审部门移送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将在7天内决定是否逮捕。如果不逮捕,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释放,如果逮捕,则案件将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期间为二个月。二个月后案件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向法院起诉,法院进行开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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