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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谈侦查羁押期限

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7-25 08:32:47


深圳刑事律师网经常接到一些客户的咨询,问他亲人被关在看守所几个月了,为什么一直没有判,问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一直答复还在侦查羁押期,侦查羁押期到底有多久?下面深圳刑事律师就介绍一下侦查羁押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是什么?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二、侦查羁押期限到底要多久?
(一)一般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就是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羁押期限的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以上就是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介绍,这就是为什么一个刑事案件流程走完要几个月时间的原因之一,在这段时间里家属均是无法见到被关押的亲人的,家属可以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去会见并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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