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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定了无罪辩解的根底「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9-03-07 11:35:44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十几年来专善于处理各类严重、疑难、复杂的刑事案子。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适当丰厚的办案经历和凝聚了深沉的人脉资源、熟悉公、检、法内部办案程序,重视办案细节、特别是对控方依据的来历、依据搜集、依据的鉴别有其独到之处。其所处理的案子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一同擅长公司、商事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先后为国际500强、上市公司、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供给常年法律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厚的法律知识和律师执业实践经历。将在政府法务、不合法集资预防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证券、私募股权等范畴的政府监管方面进一步供给愈加精准,愈加优质的法律服务。金融部在、律师的带领下活跃筹备、认真对待,经过剧烈角逐,终究在多家投标机构中脱颖而出,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同中标。本项目由盈科所金融业务总监律师作为项目总负责人,由多位具有博士学历的律师组成项目团队,并且邀请了多位专家、教授作为项目顾问。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概念。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是指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不合法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

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解人的杨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在经过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次庭前会议、三次揭露开庭,历时十个月的审理后,做出了“科罪免于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杨某于宣判当天被取保候审,在其被羁押于敦化市森林公安局看守所676天之后,被开释出狱,回到梅河口市与家人聚会。律师担任杨某的一审辩解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该案。阅卷后,律师提请盈科所刑事诉讼部的律师召开了案子研讨会,确立了无罪辩解计划。随即,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了书面的无罪辩解定见,并附有相关证明无罪的依据。但公诉机关仅采用了律师定见中,杨某没有收受两笔受贿款3万元钱的部分,依然以为其构成徇私枉法罪向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确定:(1)侵略的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主体:一般主体,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3)主观方面:成心,即明知自己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会形成打乱金融次序的损害结果,仍希望或听任这种结果的发作。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数额确定:依据《不合法集资解说》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金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能够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资产加以隐匿、拘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付出的不付出,应入帐的不入帐。


在庭前会议上,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与延吉当地的韩继强律师一同提出:对杨某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等不合法获取的13份口供,应依法予以扫除的问题,并具体指出:被告人口供与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审讯人员采纳接连多日让被告人坐在特训室的约束椅子上不让其休息,并以被告人亲属的人身自由相威胁,向被告人逼取其自证有罪口供等不合法取证的现实,并有理有据、具体地列出了审讯人员进行不合法取证的线索。对此,延边州查看院公诉人当庭同意扫除在侦查阶段办案人不合法所获取的被告任杨某的悉数《讯问笔录》,并称:其不在开庭审理时,作为控方的依据,再向法庭予以出示。控辩两边达成一致,且得到法庭的当庭认同。至此,辩方就扫除不合法依据问题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为澄清案子现实,奠定了无罪辩解的根底。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客体上都侵略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显着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略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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