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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诉讼3+1规程文件出台(附文件内容)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19-07-31 07:24:36


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制定的《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深圳市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实施规程(试行)》《深圳市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工作规程(试行)》四项文件,经深圳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委员会审议通过,与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标志着深圳司法机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据悉,深圳该项改革为全省首例,其中多项制度系全国首创,有望作为经验复制推广。 
 
发挥刑事案件中审判的制约引导功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总目标,引导侦查、审查起诉按裁判标准进行,推进庭审实质化,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以前办理刑事案件往往以侦查为中心,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深圳中院刑二庭法官赵靓表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为自上而下由中央主导、作出顶层设计的重要司法改革,涉及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重构和一线办案人员思维方式的转变,体现在侦查结果不再是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而只是收集固定证据的环节,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前都是无罪的。证据出示在法庭、证据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最大程度防范冤假错案”。 
据悉,深圳市委2017和2018连续两年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立为重大改革项目,该项改革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坚持法、检、公分工配合原则,明确三机关各自责任,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裁断功能及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围绕转变有罪推定理念、关键环节有待落实、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问题,理顺侦、诉、辩、审关系,贯彻证据裁判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发挥庭审关键作用、推进繁简分流。 
“本次改革以审判环节确立的证据标准作为侦查、起诉环节的证据标准,使得办案机关以更高标准投入更多精力办案,提升案件办理的精细程度”,赵靓表示。 
近期,广东省委政法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专题调研全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时,对深圳法院的改革成果给予高度肯定,评价深圳法院的改革极具在全省作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价值。 
 
出庭作证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补贴  
在四项改革文件中,《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突破原有仅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限制,规定刑事诉讼全流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职责,明确检察机关承担证据合法性举证责任制度。在全国地方性司法改革中,首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讯问录音录像永久保存、重大案件侦查阶段证据全面复核、非法证据注明随案移交、侦查机关未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即排除、侦查人员不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 
该规程规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可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该证据可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造成冤假错案的核心在于冤错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可以极大减少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赵靓表示,“改革实现了非法证据审查机制前置,公检法机关在各自的每个环节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尽可能减少非法证据进入庭审环节,一方面倒逼前端取证、审查起诉环节规范,凸显以审判为中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庭审效率,保证案件质量,达到防范冤假错案的目标。” 
《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对最高法院庭前会议规定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首次在全国地方性司法改革中明确检察院决定撤回有关证据后无新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辩护人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无新理由不得再次提出;首次明确法院在庭前会议建议撤回起诉案件检察院不同意的,对无罪案件直接宣告无罪。 
此外,《深圳市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实施规程(试行)》进一步细化庭前会议、庭前准备与一审普通程序的衔接,提高庭审质效,推进庭审实质化。该规程首创审判长可决定检察人员不回避、有利辩护原则模式、检察机关移送全案证据、以证据内在逻辑联系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时间发展顺序出示证据、技侦证据可庭外核实、未出示证据要求出示、无罪质证等制度。 
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庭作证的交通费、住宿、就餐费用补助参照深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予以补贴,误工费用参照广东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日给予补助。《深圳市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工作规程(试行)》首次明确建立证人保护、出庭作证人员高标准补贴、虚假作证补助追回等制度。其中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用、住宿、伙食、咨询补贴费用等补助参照深圳市级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规定补助。 
“以往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少的重要原因是缺乏物质、经费保障,这一制度使得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不再停留在纸面上,让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成为刑事案件审理的新常态,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赵靓表示。 
 
相关阅读:点击查看四项文件全文内容
1、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2、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3、深圳市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实施规程(试行)
4、深圳市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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