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规范量刑程序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
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6-06-26 11:57:43
(粤高法发[2011]60号)
为进一步规范量程序,实现量刑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须高度重视,紧密协作,共同推进。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切实有效的组织架构,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狠抓贯彻落实,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学习培训,组织开展系统内或者联合业务培训活动,深刻集会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科学内涵,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提升开展量刑辩论活动的水平,确保量刑的准确与公正。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宣传推广,积极传播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成效,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认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牢固权利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司法理念,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权统一。
六、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公诉仅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一般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七、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按照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刑种与刑期。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且幅度不宜过大。对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案件,可以仅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概括性建议。
八、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在法院辩论阶段宣读。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后,人民法院可以询问人民检察院是否对量刑建议进行修正,人民检察院应当对量刑建议予以确认。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出庭支持公诉,或者庭审后出现和解等新情况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量刑事实的变更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并询问是否变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量刑建议的变更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九、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也可以设置刑程序。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应当告知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十、人民检察院除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外,还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除收集各种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外,还要收集各种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确保量刑事实清楚,量刑建议客观公正。
十一、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十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重量视辩推论性律师提出的量刑证据和量刑意见。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调取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的量刑事实及相关量刑证据,经审查确有必要并符合法律真凭实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调查、调取。
十三、在法庭调查阶段,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十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量刑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休庭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应予准许。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有关量刑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十五、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或意见,并在裁判广西中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及依所。
人民检察院不能单纯以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作为提出抗诉的理由。人民法院未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解释说明。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案件的量刑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