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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深圳犯罪如何委托律师?

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11-12 21:17:54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深圳工作和学习、旅游,如果外国人在深圳犯罪了当然要受理中国法律的制裁。那么犯国人犯罪,他如何委托律师呢?今天深圳刑事律师网就介绍一下外国人犯罪如何委托律师的问题?
 
在案件侦查阶段,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本人、监护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进行会见、代理申诉、控告,代为辩护等活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可见,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只能聘请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并在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为其辩护。 
委托律师辩护,需要办理授权委托。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后被羁押,近亲属如需为其聘请律师,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与被羁押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因此,从域外寄交的委托书及关系证明都需要经过公证及两个认证程序。 
公证、认证程序以及信件邮寄都需要花费非常长的时间,这肯定会影响外国嫌疑人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可见,在实践中完全依照法条生搬硬套并非上策。根据我们律师的办案经验,如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有近亲属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住地,则该近亲属可以直接在中国签署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程序证实即可直接使用。另外,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自己直接签署的委托书也不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程序,可以直接使用。 
问题是,实践中外国籍嫌疑人往往已经被羁押,如何直接签署委托书?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其法律代表。领事官员并有权探访其辖区内依判决而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但如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国民明示反对为其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应避免采取此种行动”。可见,涉案外国人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大使或者公使可以以使领馆的名义代嫌疑人委托律师。在实践中,嫌疑人国籍国驻中国使馆可以出具一份会见公函给律师。受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所介绍信和会见公函就可以会见当事人了。律师在这一次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就会准备好以后程序的相关授权书,在征得嫌疑人的同意后,让当事人签署,之后就可以使用当事人亲自签署的授权书直接会见当事人了。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有关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29日)和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995年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案件规定》),对于已经判决和未经判决的普通刑事案犯以及已判决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一般允许会见。未经判决的被控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妨碍侦查、审判的,也可准予会见。可以会见的人员范围,限于外籍案犯的直系亲属、监护人以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非以上人员要求探视的,需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会见的时间限制,如当事人所属国已同我国签订的领事条约有规定的,按条约规定办理,无条约的,应尽快安排。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有权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本国公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有关的探视事宜。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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