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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设赌场罪律师辩护

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6-03 21:01:32

赌博自古以来便存在,因赌博而造成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新闻也觉见报端。因为赌博危害如此之大对于赌博有必要进行打击,更应当打击的便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行为,故刑法专门规定了开设赌场罪。那么什么是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如何判刑呢?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就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问题为大家作简要介绍。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罪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开设赌场罪如何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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