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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关于醉驾案件的辩护词

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5-18 13:00:4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下面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酒驾时间不到五分钟,酒驾路程不到一公里,酒驾距离非常短,而且在酒驾过程中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其酒精含量比较低。因此,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当晚是从其住处南山区南山大道某村开车出发的,根据百度地图查询,某村四栋到本案交警查酒驾的地点距离不到300米,距离非常短。
根据从某村四栋调取的视频监控显示,被告人当晚从住处南山区南山大道某村四栋下楼出门的时间是2018年4月29日23时52分18秒。据被告人陈述,从下楼到停车场的时间大概为4分钟,其在车上还坐了大概3分钟才出发。因此,被告人开车出去的时间大概在2018年4月29日23时59分18秒。根据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是在2018年4月30日0时3分许,驾驶车辆行驶至南山区某路段。由此可知,被告人酒驾时间三分钟,酒驾时间非常短。
另外,其当时开车的时间已是很深夜0点,开车所经过的道路已很少车辆,基本不存在行人,所以公共环境人、财物面临危险因素已极少,所以社会危险性比较小。
后经血液检测,被告人血液酒精浓度为99.14,相对而言酒精含量比较低。
因此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希望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并不存在恶意驾车冲卡的行为,当晚其并没有留意到交警有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行为。其正常通过检查地点后,发现有警车跟随,其主动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据被告人陈述,当晚警察查车的地点是在某路路段一红绿灯路口。警察查车也并非是所有车辆都查,而是有选择性的查。在接到交警停车示意的情况下,才需要靠边停车。
被告人行经该路段时,并没有注意到有交警示意其停车,而是跟其他车辆一样正常通过该红绿灯路口。当其通过时,其好像听到有人拍了他的车窗,但因车后一直有人按喇叭催着过绿灯,所以也来不急多想便还是正常通过了。
之后被告人在右转进南新路时看到后面有警车跟随,这才意识到刚刚可能是交警拍的车窗。其看到南新路前方右侧丁头南巷上停了一排车辆,所以其改变了沿着南新路行驶的路线,在前方右转进丁头南巷停车等待交警。在交警过来后其也是完全配合,没有任何反抗。
根据常理都知道,在深圳道路上高清电子眼众多的情况下,驾车冲卡是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逃脱成功的。被告人作为在深圳生活过很长时间的正常的成年人当然懂这个道理。据其陈述,其在当晚通过交警查车路段后到某路右转进南新路这段路程,还在某路上有过主动停车礼让行人(可以查看电子眼),如果真是驾车冲卡,那他应该是为逃脱一路狂踩油门加速,而且是沿着一路通畅的南新路继续开,而不应该是主动开到前面停满车的丁头南巷等警察过来抓。
三、被告人属于初犯,也自愿认罪,归案后全面如实供述,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犯,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从被告人第一次接受询问到今天的审判,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希望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另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能一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在办案机关传唤时能随传随到,这也表明其悔罪态度很好。
四、被告人母亲罹患癌症,目前一直在接受治疗,急需被告人陪伴照顾,也希望法院能考虑这些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又好,另外被告人也同意交纳罚金,因此希望法院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在深圳有固定的工作及住址,因此其也有能遵守缓刑期间的规定。鉴于上述情节,希望法院能本着刑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辩护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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