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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辩护

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8-15 09:34:19

 
淫秽物品危害身心健康及首先风尚,特别是对于青少年危害更大,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那么传播淫秽物品进行牟利是否构成犯罪呢?下面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就介绍一下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判刑呢?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顾名思义,就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淫秽物品予以传播的行为。 
 
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响、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以公开的或半公开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其特征为:一是相对公开性。即在一定范围内不加隐蔽地向多数人散布。二是扩散性。即行为人利用同一个或同一种淫秽物品反复的、多次的向多数人散布。三是广泛性。即传播行为作用的是很广泛的,尤其本罪中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其为牟利必然尽可能扩大传播面以赚取高额利润。四是方式的多样性。具体方式包括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携带等等。播放,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例如播放淫秽录像;出租,指收取一定的租金,让别人暂时使用淫秽物品,例如出租淫秽书刊,出租淫秽录像带或激光视盘;出借,指将淫秽物品借出以换取相应的对价,例如出租淫具;承运,即代为运输;邮寄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携带指随身持有淫秽物品。近年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且犯罪手段隐蔽,是一种新的传播方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本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果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亦构成本罪的主体。对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进行传播,同时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这是本罪不可缺少的主观因素,只要有此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二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于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怎么理解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三)如果传播的过程中牟利了,怎么定罪 
本罪的“传播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判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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