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经济犯罪 > 信用卡诈骗罪 >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5-06 11:30: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深圳刑事律师网咨询电话

15014024650

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