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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诈骗罪辩护介绍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6-10-25 19:30:36


经常有人向本网咨询:签了合同、付了钱,对方却跑路了,这算合同诈骗还是普通纠纷?下面深圳刑事律师网就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帮助大家在交易中准确判断行为性质。
一、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自始即无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而是利用合同形式作为骗取财物的手段。与普通民事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并非截然对立的概念,合同诈骗在民法上也属于欺诈的一种,但只有达到值得刑法处罚程度的“深度”欺诈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
 
二、合同诈骗罪法定的五种行为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列举了合同诈骗的五种具体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形式。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规则,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同样可以适用合同诈骗罪。
 
三、深圳地区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与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合同诈骗罪如何判刑: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量刑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的区分要点
这是实践中最为关键也最为复杂的问题。司法机关区分二者,核心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目的需要通过客观事实来推定,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第一,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签约后是否实际实施了准备、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履约能力且实际进行了履约努力,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反之,没有履约能力且未实施任何实质履约行为的,则可能涉嫌犯罪。
第二,款项的实际用途。收到对方财物后,资金是用于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还是被挥霍、转移、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直接逃匿。资金流向是判断主观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
第三,事后态度与承担责任的表现。出现履约困难后,行为人是积极协商解决、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失联、躲避、拒不沟通。逃匿行为本身即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列举的情形之一。
第四,欺诈事实的性质。虚构的是合同的核心事实(如标的物根本不存在、主体身份虚假),还是次要的、边缘性的事实(如夸大履约能力但确有真实交易基础)。核心事实虚假的,更倾向于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仅凭行为人实施了部分虚构行为就认定合同诈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民营企业再审典型案例中明确,行为人虽有虚构部分事实的行为,但未造成相对方损失、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六、深圳刑事律师网特别提示
签合同前建议核实对方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保留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发现对方有失联、转移财产等迹象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判断应采取民事还是刑事途径维权。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有时并不清晰,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结合具体证据综合判断,不宜自行下结论。
 
特别提醒: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若您需要专业刑事律师帮助,欢迎咨询深圳刑事律师网(www.075564.com)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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