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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苹果手机,深圳刑事律师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9-30 20:30:26


据媒体报道,近日,接群众举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执法人员组成专项行动小组,着便装深夜对沙井街道某处生产假冒伪劣手机产品的窝点进行突击检查。当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其中一个房间堆放大量“苹果手机”和配件,另有加工工具封口机、风筒、手机包装原材料空外盒、标签纸等。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场所并未办理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当事人电脑,发现里面有2018年6月及7月的销售报表及采购报表。执法人员现场共查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手机95部(涉及产品型号有“iPhone6s”“iPhone6sp”“iPhone6p”“iPhone7”“iPhone7p”“iPhone8”“iPhone8p”等)、有配件无机身的手机盒73盒,因数量、种类众多,执法人员清点至凌晨,写满整整7页清单。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被扣押产品中,除一部包装完好手机为苹果公司授权生产的正品外,其余商品都存在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情形。 
深圳刑事律师网认为:上述查获的手机均未取得苹果公司授权生产,均是假冒苹果商标的产品,其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深圳刑事律师特别提示: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刑法上所说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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