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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辩护

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5-25 13:53:0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何判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能不能取保候审,缓刑呢,下面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就介绍如下: 
 
刑法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何判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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