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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办结一起外国人贩卖毒品大麻案件

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11-13 21:30:55

  
近日,深圳刑事律师办结一宗外籍人士在深圳贩卖毒品大麻的案件。 
外国人汤姆早年便来到深圳工作,在深圳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有也固定的工作。但其因一时糊涂将自己吸食的大麻贩卖给其朋友,其朋友事后吸毒被查获,其朋友供出大麻来源于汤姆,警方进而将汤姆抓获。公安机关侦查认为,汤姆此前曾多次贩卖大麻给他人。 
汤姆的妻子通过朋友找到深圳刑事律师,经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发现公安机关指控汤姆此前多次贩卖失实,并无证据证明。于是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相关的法律意见,该意见最终被采纳,对没有证据证明的并未起诉。最终经法院审判,汤姆获刑六个月。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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