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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故意伤害罪一审辩护词

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5-08-29 21:46:02

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罗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存在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一、本案中的纠纷由受害方首先引起,受害方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且重大的过错。

根据侦查笔录显示,本案的起因是受害人妻子在被告处购买水果,被告的水果店所卖水果明码标价、且并未缺斤少两。但受害人妻子一直在被告店中辱骂被告开店黑心,为了不影响其他客户挑选水果,被告多次口头要求受害人妻子停止辱骂,受害人妻子非但不听反而拿起橘子扔被告,双方进而发生争吵。随后受害人妻子打电话叫来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四名男子,四名男子不问事情原由便直接手持钢管、不锈钢板凳及桌子殴打被告。由此可知,本案纠纷系由受害人首先引起,受害人对此存在明显过错。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理应从宽处罚。

二、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防卫过当造成了受害人轻伤的后果,但被告并非故意所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根据侦查笔录及当晚视频监控显示,当晚参与打架的受害人方总共四男二女共六人,而被告方只有其孤身一人,受害方使用了钢管、不锈钢板凳及桌子殴打被告,导致被告方身上多处受伤。为阻止对方的不法伤害行为以求自保,被告顺手拿起了店里用来切水果的小刀作防卫,并警告受害方六人不要再过来,但受害方不但不理,反而变本加厉,将被告从店内追至店外殴打,后被告在拿刀防卫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受害人陈悠的脸划伤,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于自卫行为。在双方实力悬殊(六个打一个)的情况下,且公安机关尚来不及制止对方的殴打行为时,如果被告不作自保,那被告身体或者生命会受到严重威胁。本案虽造成了受害人轻伤的后果,但辩护人认为,本案相比那些蓄谋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很多,在量刑上也应考虑对方的过错责任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我被告人适当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当晚被打受伤,先跑到附近的小诊所进行简单包扎,然后便坐摩的前往西乡派出所自首,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中记录被告人前往派出所的目的系寻找被告人妻子完全是与事实不符。我们试想,被告人妻子完全跟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也未参与打架,且被告人并不知道其妻子在派出所,再说被告人也不可能傻到自己跑到派出所去找人。事实上,被告人前往派出所的目的是自首,且跟民警如实完整地供述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主动供述了所有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从来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一直老老实实经营生意赚钱养家。被告人与受害人此前从不认识,更无冤仇,此次犯罪完全是偶然发生,并非被告人事先预谋。归案后,也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配合调查。犯罪分子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出犯罪分子人身危害性的大小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五、被告人家属已经与受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已经赔偿了受害人人民币8万元,受害人亦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能对被告判处缓刑。

六、被告人家庭非常困难,与其妻子育有两个儿子,一个一岁,一个才三个月大,被告系家中顶梁柱,承担赚钱养家的责任,被告被抓入看守所后,家中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所开水果店也被公安机关查封,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希望人民法院能对被告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纠纷系由被害人等人先行不法侵害被告人,导致被告人被迫采取违法的伤害行为所致,加上被告事后主动自首、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明显,且受害人亦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等情节,希望人民法院能综合考虑前述情节,对被告人尽量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家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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